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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贺阳与黄玉霞、刘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阳,黄玉霞,刘新超,刘艳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214号原告刘贺阳被告黄玉霞被告刘新超被告刘艳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贺阳诉被告黄玉霞、刘新超、刘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贺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帅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