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津与被告沈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津,沈守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506号原告王津,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毛建熙,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杰,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守平,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津与被告沈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津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的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王津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彬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