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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陈沛与单桂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沛,单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陈沛,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单桂兵,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一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1232.75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09元,交纳执行费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桂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