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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胜与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建东,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胜与被执行人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