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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023号原告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小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会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