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杰、王亚珍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杰,王亚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特33号申请人孙杰。被申请人王亚珍。指定代理人孙建涛。申请人孙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亚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杰申请称,被申请人王亚珍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5日从电瓶车上摔下至今,因颅脑损伤,丧失行动及语言能力,不能正常独立生活及表达意志。现申请宣告王亚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启东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以证明被申请人王亚珍植物人生存状态,并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医学鉴定,应其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亚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者王亚珍1.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启东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王亚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有事实根据,依法应宣告王亚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亚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