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夏国秀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国秀,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夏国秀,女。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九号。法定代表人吕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徐东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夏国秀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转租收益等暂计535667元。申请执行人夏国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现阶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鸣审判员 莫雄审判员 姜凌0oab44rnrx7og8prn2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余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