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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夏某与高某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高某1,高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5561号原告夏某,女,1935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广益,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1,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高某2,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夏某与被告高某1、高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惠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之委托代理人谢广益、被告高某1、高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夏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1988年去世。夏某现在已经退休,每月退休金3200元至3300元左右。夏某现在没有请保姆,存有看病、日常花销等支出,前段时间还住过院。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1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父亲去世时间属实。母亲现在跟随高某2一起生活,母亲的日常生活应该是弟弟高某2在照顾母亲。母亲有老年慢性病,去年年底母亲因腰不好住院了。对于夏某所述的退休金数额认可。对于母亲没有起诉高某3没有异议,高某3经常照顾母亲,高某3的身体也不好。高某1月收入三四千元。对于夏某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被告高某2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父亲去世时间属实。母亲现在跟随高某2一起生活,认可夏某所述的退休金数额。平时母亲身体还成,就是腰不太好,去年因腰部不好住院了。母亲有一些老年人的慢性病,平常需要吃药。高某2月收入三千元左右。赡养费数额同意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夏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1988年去世。夏某现在已经退休,每月退休金3200元至3300元左右。夏某患有老年慢性病,近期曾因疾病住院治疗。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高某1、高某2作为夏某的子女,均对夏某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夏某享有退休金,但考虑其已年过八旬,生活看病支出日益增大,其主张高某1、高某2每月向其给付赡养费亦系合理,结合双方收入情况、夏某生活支出情况,夏某所主张赡养费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夏某赡养费三百元;二、被告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夏某赡养费三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高某2负担十七元五角,由被告高某1负担十七元五角,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惠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