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杨彦伟诉被告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伟,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682号原告杨彦伟。被告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伟诉被告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