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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杨彦伟诉被告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伟,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682号原告杨彦伟。被告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伟诉被告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