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周红坤申请执行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坤,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坤,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遂宁市华威农机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红坤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车管所和房管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有位于国开区办公楼,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国开区办公楼,因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财产处置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