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司马敬士与冯建岗、卞荣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敬士,冯建岗,卞荣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261号原告:司马敬士,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岗,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驻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齐庄。被告:卞荣海,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负责人:辛海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鑫,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马敬士与被告冯建岗、卞荣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马敬士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建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马敬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敬士撤回对被告冯建岗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