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183号原告刘胜利,男,汉族,1978年8月7日生。被告李凯,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利诉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利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利撤回对被告李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刘胜利承担。审判员 徐留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翼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