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冯朝伟与刘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朝伟,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冯朝伟,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刘剑,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冯朝伟与被执行人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朝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双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