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先虎与高锋、郭桂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先虎,高锋,郭桂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分管院长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先虎。委托代理人:胡继斌,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桂珍。上诉人黄先虎因与被上诉人高锋、郭桂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案情复杂,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的产权原登记在黄先虎名下,其后虽变更登记到高峰名下,但生效的(2015)鄂武汉中民再终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使得黄先虎的物权得以恢复,且黄先虎的物权并不因高峰在占有房屋期间建设的违法建筑而消灭,故一审判决认定黄先虎的物权消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案涉房屋的改扩建情况、因高峰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而给黄先虎造成的损失等,一审均未予查清,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张红审判员叶玉宝审判员余小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