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公司与四川雅惠农业公司、成都老山村食品公司、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公司、侯泽宏、雅安雅惠商业贸易公司、李忠全、李咏梅借款纠纷一审民事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侯泽宏,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忠全,李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187号原告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城新区。法定代表人沈远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昭明,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忠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泽宏,女,生于1977年7月14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忠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忠全,男,生于1966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咏梅,女,生于1969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港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5)名山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行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侯泽宏、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忠全、李咏梅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立 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