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崔莹与马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莹,马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莹,女,汉族,1982年6月2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特,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特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特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马特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郭瑞敏审判员 穆 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