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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大庆与被执行人王号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大庆,王号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21执21号申请执行人谢大庆,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兴华乡。被执行人王号德,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兴华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大庆与被执行人王号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号德已自动履行其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玛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