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施卫平与吉根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卫平,吉根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施卫平,居民。被执行人吉根权,居民。申请执行人施卫平与被执行人吉根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滨开民初字第0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吉根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施卫平暂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滨开民初字第0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