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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委会诉被告姜奉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姜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701号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住址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守新,某某镇某某村法律顾问。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朝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委会诉被告姜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秀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