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千利、胡钰钏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和平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千利,胡钰钏,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和平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623号申请人王千利。申请人胡钰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乙,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和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千利、胡钰钏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和平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同意将该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字第016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