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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与日照华达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日照华达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08号名士豪庭4号市级公建******室。法定代表人:刘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桂华,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武,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华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飞,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彩霞,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日照市。上诉人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华达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4元,减半收取15752元,由上诉人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华审 判 员  赵延华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