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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洪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洪英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催14号申请人:孙洪英。申请人孙洪英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孙洪英因遗失银行本票一张(号码为3130337522409368,金额15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3月23日,本票申请人孙洪英,本票收款人孙洪英,出票行温州银行蒲鞋市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孙洪英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新君审 判 员  赵向晔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