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洪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洪英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催14号申请人:孙洪英。申请人孙洪英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孙洪英因遗失银行本票一张(号码为3130337522409368,金额15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3月23日,本票申请人孙洪英,本票收款人孙洪英,出票行温州银行蒲鞋市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孙洪英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新君审 判 员 赵向晔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