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瑞安市金裕铝业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雷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金裕铝业有限公司,瑞安市雷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472号原告瑞安市金裕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毅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善锋、金紫英。被告瑞安市雷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金裕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雷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金裕铝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金裕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金裕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