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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天增、范淑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增,范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604号起诉人王天增,男,192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局第二工程段退休工程师,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利,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范淑英(系王天增之妻),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郑州中药制药厂退休工人,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利,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王天增、范淑英诉称:座落在郑州市××区××(××)西屋楼房六间,系王天增父母(父:王德亭,母:马云端,均已去世)所有。1956年该六间房屋由王天增父母借给宋永照一家居住,双方协商条件为宋永照之母崔淑贞借给其父母500元钱,但对方实际仅仅支付300元。1958年实行经租房改造政策,其父母名下共16间房被国家接管改造,借给崔淑贞一家居住的六间房没有被国家接管改造。1989年宋永照将该六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1996年产权证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吊销,1997年1月24日宋永照又办理了该六间房的产权证(郑房权字第××号),起诉人发现后以继承人的身份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均被拒绝,起诉人认为,该六间房产权一直为其父母所有,其对该房有合法的继承权,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确认座落在郑州市××区××六间楼房(产权证号:郑房权字第××号)的所有权为其所有。经审查,起诉人诉争的房屋属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已由郑州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该小组于1996年12月20日作出答复:王天增申请主张的6间房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产权属公产,归国家所有,王德亭及其继承人无权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起诉人曾就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答复的内容已经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天增、范淑英诉争的房屋属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天增、范淑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书香审判员  刘天霜审判员  任慧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方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