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梅、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梅,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哲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山水云间)。法定代表人朱文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法定代表人朱哲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哲山,。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梅、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哲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77212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秀梅、朱哲山、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