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391号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