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6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赵屯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浦某某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680号原告上海青浦某某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青浦某某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青浦某某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青浦某某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某某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