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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李来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李来拴,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民终2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华府御水湾小区*号楼*******号**号楼***号。负责人张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来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忆豪泊景城D区丹露园D商-3号D西37、38号。法定代表人许德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五河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来栓、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5时0分,大广高速北京方向1391KM+148M处,李海波驾驶冀F×××××轻型普通货车与艾国辉驾驶的皖C×××××黑B×××××挂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及皖C×××××黑B×××××挂重型半挂货车所载货物(奔驰商品车)不同程序损坏,张伟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固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国辉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海波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伟光无责任。李海波驾驶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其车辆所有人为李来拴,在事故处理中,李来栓支付拖车费3500元,支付施救费500元,车辆经修理支付维修费33755元。艾国辉驾驶的皖C×××××半挂牵引车其车辆所有人为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财保五河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10日0时起至2016年3月9日24时止。该车辆还在中国财保五河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14日0时起至2016年3月13日24时止。上述事实,有李来栓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拖车费、施救费票据,维修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事故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单,保险单,以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国辉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海波负此次事故次要��任,张伟光无责任。艾国辉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其所有人为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海波驾驶的车辆其所有人为李来拴,因此,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李来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责任比例为70%。五河远东公司涉案车辆在中国财保五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中国财保五河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由于该投保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因此,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15%的比例赔偿,中国财保五河公司按85%的比例赔偿。李来栓以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单上只有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认为中国财保五河公司没有对不计免赔的条款进行告知说明,李来栓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李来栓的合理损失则应依法确定,拖车费3500元,施救费500元,均是为救援事故车辆所需发生的费用,有相关票据,予以认定。车辆维修费33755元有相关票据及费用清单,予以认定。中国财保五河公司认为拖车费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来拴合理经济损失,车辆维修费33755元,拖车费3500元,施救费500元,共计37755元,由中国财保五河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21274.23元{(37755-2000)×70%×85%}。由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限公司赔偿3754.27元{(37755-2000)×70%×15%}。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李来拴负担。上诉人中国财保五河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事故车辆拖车费属于间接损失,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拖车费2082元。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李来栓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相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赔��。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皖C×××××/黑B×××××挂重型半挂货车所载货物(奔驰商品车)不同程序损坏,产生的拖车费是事故救援的组成部分,且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提供了相应票据予以证实,故原审判赔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亦不能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财保五河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