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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襄汾县晋华焦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晋华焦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振亚,董事长。被执行人襄汾县晋华焦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汾城镇南中黄村。法定代表人田来福,董事长。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襄汾县晋华焦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14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襄汾县晋华焦铁有限公司2009年9月18日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于2015年3月17日解除;二、襄汾县晋华焦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两套HINV-10/175B高压变频器;三、襄汾县晋华焦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17万元;四、驳回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襄汾县晋华焦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襄汾县晋华焦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0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林 风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