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69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李茂久,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恩洪、周洪波,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明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戊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