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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69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李茂久,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恩洪、周洪波,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明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戊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