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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5民初68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5月22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女名陈某后,婚后家庭矛盾频发。直至1991年,原、被告双方均下岗在家,被告变得多疑,沉迷麻将,被告种种行为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和好无望。遂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于1984年认识,于1988年在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家庭和睦、孝敬父母,感情牢靠,即便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经被告劝导,双方可恢复正常生活。被告所做一切均是以家庭为重,原告所述均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法定判令离婚的客观依据,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主恋爱。双方于1988年5月20日在安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某。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诸多原因时有矛盾发生,对夫妻感情虽有一定程度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申请书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期间应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相互关心,遇生活问题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通过双方积极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其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欧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