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段东平与段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东平,段三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223号原告段东平。被告段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东平诉被告段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段东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东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东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东平负担。审 判 长 段晋军审 判 员 郝丽军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田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