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2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段东平与段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东平,段三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223号原告段东平。被告段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东平诉被告段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段东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东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东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东平负担。审 判 长  段晋军审 判 员  郝丽军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田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