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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蔡明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6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明日,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务工人员,住潢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明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军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徐士坤、被告人蔡明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蔡明日酒后驾驶豫S×××××轻型普通货车,沿潢川县城关三环路行驶至潢踅路口转弯处,被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被告人蔡明日体内静脉血液送至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检测出蔡明日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84.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6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蔡明日酒后驾驶豫S×××××小型普通客车,沿潢川县城关航空北道行驶至钱柜KTV附近处,被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经抽取被告人蔡明日体内静脉血液送至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检测出蔡明日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88.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蔡明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蔡明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蔡明日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明日对起诉书指控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其没有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蔡明日酒后驾驶豫S×××××轻型普通货车,沿潢川县城关三环路行驶至潢踅路口转弯处,被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被告人蔡明日体内静脉血液送至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检测出蔡明日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84.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8月21日,潢川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蔡明日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蔡明日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6年5月12日21时许,酒后驾驶豫S×××××小型普通客车,沿潢川县城关航空北道行驶至钱柜KTV附近处,被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再次查获,在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时,被告人蔡明日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经抽取被告人蔡明日体内静脉血液送至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检测出蔡明日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88.18mg/100ml,亦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蔡明日抽血检测照片、呼气检测照片、现场执法视频、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被告人蔡明日血醇检验报告单、酒精吹气测试报告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蔡明日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明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蔡明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辩称没有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明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明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明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军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大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