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风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风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20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风东,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刘风东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上诉人具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富强村南阳堡屯原始人口,户口没有变动,根据富强村民委员会水库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已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按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是平等的,富强村民委员会少分配上诉人1000平方米承包地的补偿款是侵犯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具体行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799号民事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能否获得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属于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屈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