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行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厦门市火玫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行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友冬、余晓萍,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火玫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银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厦民初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火玫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厦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许欧凯审 判 员 周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