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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盛江与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盛江,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484号之一原告周盛江。被告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盛江诉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吴勇(吴勇与郭丽芳共同共有的)位于三台河村三组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原告周盛江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盛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吴勇(吴勇与郭丽芳共同共有的)位于黄州区三台河村三组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5.41平方米飞,房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吴勇及案外人郭丽芳在查封期间负有保管义务,并不得过户、变卖、抵押。三、将原告周盛江提供担保的坐落在黄州区东门路20号保利壹号公馆,2幢1单元8层80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70.11平方米,房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国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占 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