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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占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占彪,贺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赵占彪。被执行人贺喜强。本院在执行赵占彪申请执行贺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临调确字第113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113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枫执行���高永平执行员 王 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