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等与湛XX盈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湛XX盈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03执异43号异议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春明。委托代理人容志勇。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住所地湛江市。负责人何光武,行长。被执行人湛XX盈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郭伟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湛XX盈制衣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2003)湛霞法执字第634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该案恢复执行。现异议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以该案可恢复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撤销(2003)湛霞法执字第634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该案恢复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2016)粤0803执异43号案的执行异议申请。审判员 吴青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