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英柱与丁先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柱,丁先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804号原告陈英柱,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丁先见,男,约35岁,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柱与被告丁先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