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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英柱与丁先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柱,丁先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804号原告陈英柱,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丁先见,男,约35岁,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柱与被告丁先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