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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利与被告林宝东、鸡西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利,林宝东,鸡西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552号原告于利,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告林宝东,男,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鸡西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利与被告林宝东、鸡西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利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