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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耀锋与李恩召、段世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锋,李恩召,段世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048号原告李耀锋,男,汉族,1976年6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沛,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恩召,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生。被告段世军,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锋诉被告李恩召、段世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发现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经对该案刑事立案,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锋撤回对被告李恩召、段世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耀峰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宇审 判 员  王珍霞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