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陈昌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陈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军。委托代理人许东海。被执行人陈昌杰。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昌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任洪伟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