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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子荣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业,刘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业,男,1988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子荣,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张建业与刘子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5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业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子荣给付护理费等19212元。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子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子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子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建业申请执行的案款1921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京0115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助理审判员  马元凯助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