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世松与宜昌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松,宜昌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异37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松。被执行人宜昌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平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曾广忠,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世松与被执行人宜昌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世松于2012年12月21日向宜昌市夷陵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院提级指定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案件指定由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杨世松与被执行人宜昌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2)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翔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