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58号华顺大厦15楼。被执行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3幢34108-34118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6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18916.27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7118916.2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