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浙江尤奈特电机有限公司与浙江超强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尚诺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尤奈特电机有限公司,浙江超强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尚诺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浙江尤奈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超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林玲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颂,北京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临沂尚诺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颂,北京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尤奈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超强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尚诺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尤奈特电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尤奈特电机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尤奈特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尤奈特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陶嘉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