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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安风合同纠纷2016民初69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宁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694号之一原告:广州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代理人:杨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xx,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绥宁县。原告广州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广州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雪芳人民陪审员  李月云人民陪审员  钟慧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倩云刘瑾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