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尤建国、郭庆杰、尤景武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尤建国,郭庆杰,尤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四道街。法定代表人单明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宝良,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尤建国,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郭庆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尤景武,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尤建国、郭庆杰、尤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安铁西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执2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