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圆觉禅林诉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沭阳圆觉禅林。法定代表人潘安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华,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上诉人江苏沭阳圆觉禅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0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黄文华为接受货币一方,故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