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叶顺付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顺付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28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顺付,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顺付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叶顺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叶顺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顺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顺付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叶顺付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顺付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刑初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